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高[2002]4号颁布时间:2002-03-06
2002年3月6日 教高[2002]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针对近年来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教育部、卫生
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
教育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下发以后,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一大批职业技术学院,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
也得到了积极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许多职业技术学
院开设医药卫生类专业,但相应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设施不足;有的医药卫生类中等专
业学校由地方自行审批升格为医药职业技术学院,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类高等
专科层次院校审批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
量,促进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医药卫生类专业分为三类,即: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
学类专业。医学类专业以培养面向农村、社区医院的助理执业医师为主要目标,专业
名称统一规范为“临床医学”、“中医学”和“口腔医学”等,主要由医学高等专科
学校和普通本科医学院校举办;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以培养医学技术、辅助医疗
和药学专门人才为主,其培养目标与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相一致,即“培养生产、
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
专门人才”,归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范畴。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
教育状况,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对农村卫生人力发展需要,制订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计划。
有条件的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在合理布局并有利于农村医学人才培养的原则下,
可申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提高办学层次,努力为农村培养高等医学专科人才。这项
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周密
计划,避免一哄而上,使高、中等医药卫生类教育能够按照当地社会、经济、文化、
科技、教育、卫生等改革和发展需要,协调有序,健康发展。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
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精神,举办医学高等专
科学校应由教育部审核批准,地方无权自行审批。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区
域卫生规划要求,以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为主或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学校与职工
医学院联合等方式升格改制为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地方教育
行政部门审核论证并征求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招生。
四、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教
育部备案。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应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将
会同卫生部派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实习条件和师资情况进行评估。
具备条件且确实需要的由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招生。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医学类专业,
国家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认可学校(或专业点)名单中予以登记。
五、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或普通本科医学院校举办专科层次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
业,由学校自行审批,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
专科学校以及本科院校下设的职业技术学院举办相关医学类及药学类专业,应由地方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进行评估,
符合办学条件的,经批准后方可招生。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药学、护理
等相关医学专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师、护士等资格考试认可学校(或专业点)
名单中予以登记。已经举办的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复查,符合要
求的予以公布。复查不合格的专业,要限制或停止招生,限期改善办学条件;到期仍
达不到要求的,应取消该专业设置。
六、各类高职高专院校要根据上述要求,调整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不断改善办
学条件,确保教学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学高等专科
学校和医药卫生类专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评估体系。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将共
同组织开展医药卫生人才的质量评估,促进医学教育发展,提高我国卫生技术队伍的
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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