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商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有关部门取缔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297号颁布时间:2001-10-25

     2001年10月25日 工商企字[2001]第297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是否可以吊销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执照有 关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发[2001]1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商场、股票大厅等非娱乐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 部门予以取缔的,依照《消防法》的规定,应属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范畴。被责令停止使用的,将直接导致该场所经营单位原有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丧 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 营业执照后失去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00] 第319号)的意见执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该场所经营单位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对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