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种子工程贷款及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发行字[1997]276号颁布时间:1997-10-23
1997年10月23日 农发行字[1997]276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农垦、农机化厅(局)、财政
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
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
施》(中发[1997]6号)中有关实施种子工程的精神,国家安排了专项贴息贷
款,用于种子生产、加工、包装、储运、检测、营销、信息网络等种子工程基础设施
建设。为加强种子工程贷款和贴息资金的管理,保障种子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子工程贷款用于纳入《种子工程总体规划》和《“九五”种子工程项目建
议书》的种子加工中心、种子生产基地、种衣剂厂、种子包装材料厂、种子加工机械
厂、国家“南繁”基地、种子批发市场等建设项目。贷款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项目
计划和信贷计划;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重点支持种子生产经营量大、实力强、效
益好的骨干企事业单位及关键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期限由开户行根据项目周期
和借款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为3—5年。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
产贷款利率。
二、种子工程贷款项目,每年第二季度由农业部根据种子工程总体规划和《种子
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下达下一年度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单位据此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对项目进行认真
评估。可行的项目列入年度贷款项目计划。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部门分别于每年
10月底前将贷款项目计划上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农业部。凡需要财政贴息的
项目,必须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一律不予贴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部根据“九五”种子工程规划和各省(区、市)上级的
项目建议计划,分别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与财政部协商一致后,报国家计委审核并正
式下达。据此,农业部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下达信贷计划和贷
款项目计划。各省(区、市)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底之
前,分别将项目实施情况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农业部和财政部。
三、种子工程贷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按年息3%给予贴息,贴息期限2年。
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计划内贷款的落实情况及地
方财政贴息情况核拨给省级财政。省级财政部门务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本年度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报告及附表,上报财政部,并于下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将上年
度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未能及时按要求上报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总结
的,当年或下年度扣减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核拨办法由各地
自定。
农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种子工程贷款贴息资金的,由农业部根据承贷银行出
具的项目贷款凭证,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
审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核拨给农业部。农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贷款,
由中央财政按年息6%给予贴息。
财政部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列入“农业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
贴息期间,银行贷款利率不论上调或下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均按本通知确定
的年贴息比例给予贴息,不再变动。农业发展银行按规定贷款利率向借款单位收取贷
款利息。
四、种子工程贷款项目实施涉及中央、省、地、县各级农业、财政、金融等部门,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为实施种子工程,实现粮棉增
产做出新的贡献。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按贷款的有关政策原则发放贷款,及时掌握贷
款使用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确保贷款安全周转。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立项、可行
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财政部门要根据贷款情况及时足额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附件:种子工程贷寺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