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0日 深建字[2005]5号
根据国家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字[20
02]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建
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严格考试与考核,确保培训与鉴
定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
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字
[2002]36号)、《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粤建职鉴[2003]1号)和《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我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接
受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市劳动部门负责
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的审批,组织鉴定考核。
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设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省建
设厅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我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二)协助市劳动部门组织我市建设行业类初级、中级、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工
作。
(三)对申请设立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实际操作训练条件进行检查。
(四)指导与检查我市所属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考核、鉴定工作。
二、培训与鉴定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为建设行业各职业(工种)的受鉴定人员提供理论
知识学习和操作技能训练。受训人员通过系统培训后,达到掌握职业岗位的基本理论
和熟练基本操作技能的目的,通过鉴定确定其职业技能等级。
(一)培训
1.我市各建设企业可自行组织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面向社会招生的职
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取得相关的培训资质。
2.新设立的建设类培训机构的条件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
规定执行,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部门审批。
3.培训时间及内容执行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颁布的《职业技能工种
培训大纲》和省建设厅颁布的《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与鉴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
4.培训机构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并将培训情况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二)鉴定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分为专业理论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初级、中级及高
级工的鉴定工作由取得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鉴定站(所)组织进行。鉴定结
果送广东省建设厅备案。
1.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的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考核管理的能力。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3)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
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有符合要求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6)有一支符合鉴定要求并与相关工种(专业)相配套的考评员队伍。
(7)持有市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市物价主管部门的《收
费许可证》,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
2.市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市劳动部门组织和指导我市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
构开展鉴定工作,并对实际操作考核进行监督检查。
3.申请鉴定条件,按《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执行。
4.对参加技能鉴定的各类在职人员,由其所在企业或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职业道
德和工作业绩的评定。
5.凡经鉴定合格的人员,须按工种、等级统一填写好《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
能鉴定人员成绩登记表》。
三、考试和考核管理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向广东省建设厅或国家建设部试题库提取我市技能鉴定考试
和考核试题,并接受市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指导。
(一)专业理论考试的组织管理、考场设置、考试与监考等工作按《广东省建设
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理论考试规则》执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二)操作技能考核的组织管理、考场设置、考评小组、现场监考等工作按《广
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技能操作考核规则》执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委托各鉴定机构分工负责各工种的实际操作考核工作。
(三)阅卷与检测评分按《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阅卷与检测评分规则》
执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四、证书核发与管理
(一)正在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人员,凡经技能鉴定(包括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
能考核)以及经所在单位对其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评定合格者,或者未从事本行业工
作的人员,凡经技能鉴定(包括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以及职业道德评定合
格者,由考核单位汇总并填写《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情况及证书核发登
记表》,颁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盖章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职业资格证书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具体发证程序按省建设厅、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我市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鉴定合格者的成
绩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该中
心对成绩进行审核后,发放资格证书号,由鉴定机构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
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统一打印《职业资格证书》,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后,再报市劳动部门盖章。
(三)《职业资格证书》是建设行业反映技术工种生产人员技能情况和劳动者素
质的有效证件,是各工种等级从业人员的资格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劳务人员经培训、鉴定合格晋升技术等级后,由具有发证资格的主管部门
核发新的等级证书。
(五)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对建设施工现场一线生产操作人员的持证上
岗情况进行查验,对现场查验中发现生产操作人员实际技能水平与证书记载不相符的,
可重新对其进行技能等级鉴定。经重新鉴定不合格者,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资格证
书》。
(六)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鉴定收费,按照《省劳动厅转发省物价局关
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发证收费问题两个复函的通知》(粤劳技
[1998]153号)的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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