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清查“小金库”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监[1995]12号)
粤财监[1995]12号颁布时间:1995-07-31
1995年7月31日 粤财监[1995]1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省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清查"小金库"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监字[1995]39号)转发
给你们,并经请示财政部和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补充流转税问题。对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和自收自支,以
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分自查和被查查出截留作"小金库"的收入额,均按1995年现
行税法的规定,单独计算补交流转税。上述单位应将截留收入额的具体内容详细列报,以便
正确依率计征。如确因时间过长,人员变动而无法区分的,计算时可按占主要部分的税率计
算。新增值税而言一般纳税人可按17%税率计征,小规模纳税人按6%税率计征。
二、关于补交所得税问题。对企业和自收自支以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按19
92年底的"小金库"资金滚存额加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额减除所补交的流转税后
的余额,按33%的税率单独计算补交所得税。
三、关于"小金库"资金被支用部分的处理问题。凡属被少数人私分、贪污的款项必须如
数追回。贪污、私分数额较大的还要将情况转送检察机关处理。凡属被用于职工奖励、补贴
、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如确有属难以收回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二条十一款的规定依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关于清查"小金库"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7-31
财政部文件
财监字[1995]39号
关于清查"小金库"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近日,一些地区、部门来函或电话询问清查"小金库"的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现依据财政
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1999)29号《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对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查出企业"小金库"资金单独计算补交税款问题。凡盈利企业(包括以前年度实
行利润承包办法的企业、减免税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行所得税先交后退的企业)和自收
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均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按照19
92年底的"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的"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数单独计算交纳流
转税和所得税;凡亏损企业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按照1992年底"
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1993年以来的"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数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外,还
应比照盈利企业对扣除流转税后的余额部分计算交纳所得税。
对企业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外,还应处以相当
于查出"小金库"资金1992年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收入发生数1-2倍的罚款,其罚款不得
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小金
库"资金的处理问题单位自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方面的"小金库"资金,应按收入发
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入账内,全额上交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
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应按照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的收入账内,抵顶财政拨
款。
对重点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小金库"
资金,除全额上交财政或抵顶财政拨款外,还应处以相当于1992年"小金库"滚存余额数和19
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数1-2倍的罚款。其罚款如数扣减财政拨款或从历年经费结
余中支付。
三、关于查出"小金库"资金被支用部门的处理问题。在查出企业的"小金库"资金中,凡
属被少数人私分、贪污的款项必须如数追回;凡属被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
的部分,如确属难以收回的,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举报人奖励问题。凡根据举报线索进行重点清查的,可按被举报单位实际上交
财政的"小金库"资金计算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从收缴的"小金库"资金中列支。其中:查
出中央单位的"小金库"资金,凡是要资金的,分别由负责组织检查的省、区、市、计划单列
市和中央部门的大检查办公室在重点清查结束后,写出专题报告,附上举报信及查出"小金
库"缴款凭证复印件,报我办审核无误后,由中央财政拨付;查出地方单位的"小金库"资金,
对举报人的奖励,经各地大检办审核无误后,由地方财政支付,对发给举报"小金库"有功人
员的奖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4)财税字第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
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查出企业"小金库"资金的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将另行下发。
199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