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预[2002]50号)
粤财预[2002]50号颁布时间:2002-04-28
2002年4月28日 粤财预[2002]50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
行、各直属支行(深圳不发):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财预[2002]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及时按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规定组织收入入库并进行调库。我省各级国、地税
部门必须在2002年5月31日之前,按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要求,对2002年1月1日至5月31
日内按旧体制入库的所得税开出更正通知书,通知国库进行调库。从2002年6月1日起,各级
税务部门必须按新方案征收入库。
二、根据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及我省财政体制规定,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我省
所得税具体分为三类,即:1、中央固定及中央与省共享所得税;2、中央、省与市(县)共
享所得税;3、中央与市(县)共享所得税。各类所得税的划分方法及分享比例等详见省财
政厅粤财预[2002]5号等文件规定。
三、规范缴款书的填写。各级税务部门征收所得税时,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代码和名
称栏,必须按最细化的科目代码和名称填写,不得省略。
四、我省国税系统使用全国税收征管软件(CTAIS)的地区,应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
[2001]3号)中统一规定的《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修订部分)。其他地区统一使用
附件所列的所得税收入科目代码及名称。
附件:广东省所得税收入科目名称及代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