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天印发《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2]102号)
粤财农[2002]102号颁布时间:2002-05-23
2002年5月23日 粤财农[2002]102号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1]
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需向中央申报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
资金管理标准文本》格式,由市或县财政局(县的项目需经地级市审核提出意见)以正式文
件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在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和评审论证后
向中央择优申报。为了保证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质量,各市或县应组织项目评审小组,对
拟申报的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审核立项条件、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项目预算支出内容是否
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市或县须对申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在
充分论证和评审的基础上,每年地级市和所辖县(市)可申报项目的个数,辖县(市)的地
级市不得超过2个,辖4个县(市)以下(含4个)的地级市不得超过4个,辖5个县(市)以
上(含5个)的地级市不得超过6个。
二、对已获准中央支持的项目资金,必须实行项目管理。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并做好
项目资金的检查、监督和跟踪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合理安排使用,严禁挤占、截留
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所需的主要物资和设备仪器,尽可能组织政府采购和实行集
中支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的执行进展情况材料。项目按期完
成后,地级市财政局需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验收报告。省财政厅将
采取抽查的形式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