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02]95号)
粤财外[2002]95号颁布时间:2002-08-08
2002年8月8日 粤财外[2002]9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2]
1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提高我省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从2002年起,省财政每年
将按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实际入库数额(扣除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作为我
省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的来源,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参照中央财政补助的外商投资
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报告。
三、各市接到省财政的补助资金预算后,列入"2904款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
费支出"科目,并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在年度终了后应将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省
财政厅(外经金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