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粤府[2003]40号)
粤府[2003]40号颁布时间:2003-05-13
2003年5月13日 粤府[2003]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 现将《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二十
九条、三十条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
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
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 第三十条修改为: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
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