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30日 东财[2003]137号
各镇(区)财政分局、地方税务分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粤财综
[2003]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两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镇(区)财政分局要严格监督票据使用单位按照非经营性收费(收入)票
据的使用范围使用财政票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对过去使
用财政票据不规范的,要立即按此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纠正。
二、各镇(区)财政分局要按市财政的要求,迅速与票据使用单位全面核销
2003年1月1日前领用的非经营性收费(收入)票据,今后使用非经营性收费
(收入)票据必须严格按照此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
附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