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利局关于尽快办理按“专业批发”标准缴纳堤转防护费核定手续的通知
穗水水政[2002]1129号颁布时间:2002-12-02
2002年12月2日 穗水水政[2002]1129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
[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1]
99号)等文件规定,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
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商业企业,可按照0.5‰的费率缴纳
堤围防护费。我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具体适用企业名单需由
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为不影响2003年1月堤围防护费缴纳入库,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
2002年12月17日前到我局办理申报手续,有关注意事项见《申报核定按专业
批发标准计缴堤围防护费注意事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