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2]61号颁布时间:2002-08-03
2002年8月3日 粤财法[2002]6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
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 财税[2002]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近日接到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通知下
发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如何确定进项税抵扣率。现明
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
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