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穗财经[2002]16号颁布时间:2002-01-28
2002年1月28日 穗财经[2002]16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结合各单位、各部门在执行财政部、外交部
财行[2001]73号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现对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
办法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文之日(2001年10月
26日)起,取消临时出国人员服装费补助。
二、出访费用由外方负担的,只核个人零用钱用汇。外方邀请函必须注明出访费
用的来源,不注明出访费用来源的,不予核汇。
三、对预算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组织的跨部
门、跨地区的出国团组,由省直单位集中统一办理购汇手续,其他单位及各区、县级
市财政部门不再办理用汇。地方参加中央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其用汇原则上由中央
组团单位负责,如需在地方办理的,必须提供中央组团单位的收费通知,按规定的标
准予以核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