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加工贸易企业迁厂粤北及山区的有关管理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9]32号颁布时间:1999-04-13
1999年4月13日 粤府办[1999]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鼓励珠江三角洲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向山区迁移,支持山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现将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加工贸易企业迁厂粤北及山区的有关管
理意见的通知》(粤署业[1998]5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外经贸、计划部门要采取措施,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逐步放宽山区外
商投资项目的内销比例限制;对出口产品所涉及的许可证、配额,要尽可能调整分配,
重点倾斜和照顾山区市县,以鼓励山区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外向型企业。
二、向山区迁移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来料加工企业,其进口原料、出口产品涉及到
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的,其原有配额仍予以保留。
三、从珠江三角洲地区向山区迁移的来料加工企业,按在山区贫困县新办的来料
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
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加工贸易企业迁厂粤北及山区的有关管
理意见的通知》(粤署业[1998]55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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