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2000]89号颁布时间:2000-12-19
2000年12月19日 粤府[2000]8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
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精心组织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
习、掌握有关政策,根据中央的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出台前,各级交通、公安、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在当
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发[2000]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
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
2号)要求和现行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继续做好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
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维护征费秩序,确保
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
三、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应按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
政、计划、物价、交通部门按国家主管部门的实施方案草拟制定,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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