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粤府[1987]134号颁布时间:1987-11-28
1987年11月28日 粤府[1987]134号
最近,国务院同意我省把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的范围从原来的"小三角"扩大为"
大三角",同时在沿海开放城市的汕头、湛江市,以及茂名市和惠阳地区的部分市、县
贯彻农工贸的方针,列入经济开放区的范围,享受中央[1985]3号文件规定的
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间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开放区范围扩大的三十个市、县(包括茂名市郊区和湛江市郊区)的市
区和城关区,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享受中央[1985]3号文件和粤府[1
985]147号、粤府[1986]76号文件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上述市、县建立重点工业卫星镇,应按粤府办[1985]65号文件规定
的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将材料报省贸工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综合,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享受中央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待遇。
以上通知,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经济开放区范围扩大的三十个市、县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