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摘要)
穗办[1998]20号颁布时间:1998-03-12
1998年8月12日 穗办[1998]20号
为了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
通信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
若干规定>,以及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通信工具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委
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单
位日常通讯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略)
二、严格控制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
(一)(略)
(二)住宅电话费用补贴实行规定限额、超额自付的管理办法。市级干部的住宅
电话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局级干部及相当级别人员每人每月120元;正处长每人每
月80元;其他经批准给予住宅电话费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60元。
(三)下列人员可给予住宅电话费用补贴:
现职市级干部,现职局级、副局级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正处长(正主任);
少数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局以上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可
给予话费补贴,但人数必须严格控制在本单位行政编制数的5%以内;
离休人员可按现职相应级别给予住宅电话补贴,退休人员原已公款安装住宅电话
的,从1998年9月1日起按现职相应级别住宅电话话费补贴标准的一半予以补贴。
(四)不符合给予住宅电话话费补贴条件的人员,从1998年9月1日起停止给予住
宅电话话费补贴。
(五)经局以上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安装住宅电话并给予话费补贴的人员,岗
位调换后从调换岗位的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
(六)符合给予话费补贴条件的人员工作调动后,从工作调动的第二个月起,原
单位停发话费补贴,按新工作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略)
四、已用公款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的正局级(含正局级)以下人员的移动电话,一
律按照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包括人网费)的30%至50%作价过户给个人,不
得任意降低处理价格。个人不要的,由单位收回单位内部拍卖。
(一)不得将给予无线移动电话话费补贴作为一种待遇固定给领导干部。无线移
动电话话费补贴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行政编制数的5%。无线移动电话每机每月的话
费补贴不得超过400元,并不准将话费补贴发给个人。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略)
七、(略)
八、(略)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