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赞助筹资收据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
财行[1993]555号颁布时间:1993-07-31
1993年7月31日 财行[1993]555号
最近,我局对赞助筹资收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一些单位的意见,经研
究,对我局原制发的赞助筹资收据及其使用范围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广州市赞助筹资收据的名称改为“广州市赞助捐赠筹资收据”(格式附
后)。
二、赞助捐赠筹资收据上方正中套印新的专用章,专用章为圆形,直径为2.5厘
米,边宽为一毫米,采用宋体字。
三、凡经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全省、市或县(区)范围内组织公
益性的赞助、捐赠、筹资活动时,组织单位必须凭批准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统一
的赞助捐赠筹资收据。省级单位在省没有统一规定前,应到广州市财政局领购。
四、国内单位或个人、港澳同胞、爱国华侨和国外友人向我市各有关单位捐赠财
物时,接受单位应凭其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赞助捐赠筹资收据。
五、各学校收取建校费时,应使用赞助捐赠筹资收据;教育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
业性收费,在收取时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六、属商业往来性质的赞助、捐赠,如:企业在周年志庆、开张庆典等活动中收
取赞助、捐赠收入时,仍按市税务局税征(1990)325号文办理,市税务局税征
[1993]159号文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融的部分,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七、各单位领购的赞助捐赠筹资收据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每半年必须将赞助捐
赠筹资收据(含未使用的)缴回财政部门,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领购手续。
八、各区所需的赞助捐赠筹资收据统一由广州市财政局印制。各县及番禺市应按
统一格式指定印制厂自行印制。
九、新版的赞助捐赠筹资收据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