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划拨地入市须招标拍卖
颁布时间:1998-12-18
广州市新出台的政策明白无误的向开发商表明,今后即使是改为经营性质的
原行政划拨土地,也都一律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为确保所有经营性土地均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广州市还严格制止开发
商以通过加改名、办延期手续等手法擅自使行政划拨土地进入市场。其中有以下
主要规定:
—所有有关部门停办行政、企事业单位与房地产商加名合作从事房地产经营
业务的相应手续。
—对于允许改变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政划拨土地,也必须由广州市政府
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拍卖所得的部分收入,可以合理补偿
给原用地单位。
—企业改制中利用现有划拨土地解困的,分两种情况区别处理,一是属不拆
建原有建筑,仅变更用途或业权人的,经广州市政府批准可以办理用地变更手续。
二是划出部分或全部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则要纳入公开招标、拍卖范围,土
地收益可以部分合理返回原企业。如果是属广州市政府批准的解困转制企业,以
及是按规划要求需搬出城区的污染厂,可以将土地出让金的56%返还给企业,专
项用于解困转制。
—对于已经开始进行征地拆迁但未缴地价的过期用地,或未完成征地拆迁但
已缴地价的过期用地,经国土部门核实,其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已完成30%以上的,
准予用地延期一次,时间为一年,再次过期将依法收回。
—对未开始征地拆迁的用地红线,取消办理用地延期,由广州市政府依法收
回。
—为妥善处理已出让的建设用地,广州市还明确,对该类用地,经规划部门
报市用地会议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加征用地完善项目的,可补交土地出让金、补
办手续,进行用地变更登记后,换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再招标、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