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25日 湘财(95)工字第250号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5]152号《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
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三定”职能方案,
环境保护中的财政财务工作归口财政工交部门管理。各级财政工交部门要按照省财政
厅湘财(95)工字第172号《关于加强财政工交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认
真落实职能,抓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加强排污收费的监缴。排污费是财政预算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
门要督促环保部门将收取的排污费及时、足额解缴各级金库。为了使收取的排污费及
时入库,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排污费过渡帐户,实行由缴费单位直接入库的办
法。
三、加强对环保补助资金的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根据排
污费缴库情况,由同级财政列支出安排,其中80%主要用于补助重点单位治理者污
染和环境污染综合性评价及治理措施,20%可适当补助环保部门监测费和购置仪器、
设备、监测车、试剂等排污收费业务费,但不得用于环保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及建办
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对80%部分,还可按3%和5%的比例分别提取环境
保护科技发展基金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补助资金。
为了确保环保补助资金用于重点治理和综合性治理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
级财政部门要对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参与项目论证和使用计
划的编制工作,按计划、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严格按有关规
定审批排污费征收和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对环保补助资金支出中的有偿使用
部门,财政工交部门要开设专户,建立专帐,进行会计核算。要对环保资金的使用情
况进行定期审计,不断改进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附件: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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