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酒类收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2002]18号颁布时间:2002-04-24
2002年4月24日 湘财综[2002]18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贸委:
为加强我省有关酒类收费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酒类管理有
关收费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1]2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
定酒类管理收费标准的函》(湘价费[2001]3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酒类
收费资金的有关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配比例:
1.《湖南省酒类生产准产证》每证2200元,统一由省酒类销管理办公室在
发证时收取,属省级收入;
2.《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每证1500元,收入分成为:省500元,市
州县1000元。
3.《湖南省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每证50元,由市州、县级酒类管理部门发
证时收取。其中:省10元,市州县40元。
4.质量审验费中酒加贴的标识工本费0.3元的省每枚收取0.12元;
0.5元的省每枚收取0.15元。
5.市州、县分成比例由市州根据本通知规定确定。
二、各项酒类管理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
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内需的通知》(财综
[2002]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
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
农村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后,相应取消下列涉农收费项目:一是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取
的乡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等“乡镇
五项统筹”),向农民收取的教育附加,以及其他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项目。三是各种达标
升级活动中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负担项目。四是村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管
理费等“村级三项提留”)不再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取。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有关
费用按《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规定的
办法予以解决。
二、认真清理涉农收费。省财政、物价、减负办、农村税费改革办将对涉及农民
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清理,公布取消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项目和各种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和摊派,各地也要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和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凡越权设立的项目要一律取消;对必须保留的涉及农民负担
的收费项目要按规定向农民公示,做到家喻户晓,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凡没
有公示的收费项目,农民有权拒交和举报。
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
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不得在改革前突击收费和集中清收欠费,不得将不合
理、不合法的收费计入收费基数,不得人为提高收费基数,加重农民负担。地方政府
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审批权限,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项目,也不得在农村进行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各市州要
在7月底之前完成涉农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将清理规范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物
价局、省减负办和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三、深入开展涉农收费的专项检查。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减负办、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决定对涉农收费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的
重点包括:一是贯彻执行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以及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减负办、省农村税费改革办有关涉农收费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是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涉及农民建房的乱收费行为。三是开展农村中小学收费检查。
在农村中小学收费中,是否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规定的项目和
标准执行。对国家规定实行“一费制”的地方,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是开展
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检查。对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除每证不超过5元的证书
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否予以取消。五是开展计划生育收费检查。计
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是否只收取了规定的社会抚养费,有无收取
计划生育保证金等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现象。六是开展婚姻登记收费检查。民政部
门对办理婚姻登记收取的费用,是否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只收取婚姻登记
工本费(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有无搭车收取农村
养老保险基金、医疗呆险基金等收费,以及摊派销售其他学习资料、书籍或纪念品等
物品的现象。七是开展农村居民办理身份证收费检查。此外还要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其
他收费进行检查。从现在起,各地各部门要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州有关自查自纠
的情况,应于7月底之前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减负办、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省里将于9月底以前组织重点抽查。
四、严格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和国务院颁布的《水
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我省已将水利工程水费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凡目前仍将水
利工程水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都要转为商品价格进行管理,按实际供水量
和规定的水费标准收取,严禁按人头或田亩强行向农民摊派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以
减轻农民负担。其他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减负办、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收
费时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严格按照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
收费标准内据实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五、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对继续向农民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擅自设立收费
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一经查实,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会同省纪
委、省监察厅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
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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