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函
闽政法[2000]函63号颁布时间:2000-09-20
2000年9月20日 闽政法[2000]函63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
你厅转来的闽劳社[2000]20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经批准生育第二胎能否再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福建省企业职工生
育保险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如下生育保
险待遇……”。女职工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享受规定第
七条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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