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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闽民建[2002]39号颁布时间:2002-01-31

     2002年1月31日 闽民建[2002]39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五”计划纲要》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 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我省社区服务业全面、快速地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 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以及《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 (闽委发[2001]1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社区服务是在政府的指导和扶持下,发动和组织社区成员,利用和开发社区资源, 开展各种便民和福利服务,以不断满足社区成员的生活需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 化、消费结构多元化的进程加快,居民群众对社区服务需求急剧增加,尤其是随着经 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大量社会服务工作将从企业中分离出 来,对社区服务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我省社区服务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筹集社区 服务资金,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发展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开拓社区服务领 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全省已建有社区服务中心158个,各类服务设施 7027个,社区服务志愿组织1019个,志愿者人数达8万多人,为社区服务工 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省的社区服务工作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整 体水平比较低,发展不平衡,有些地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认识不足,思想不统一,组 织领导不力;政策法规滞后于形势的发展;社区服务基础薄弱,资金、场地短缺现象 比较突出;社区服务范围、内容不够广泛、服务项目少;社区服务队伍数量不足,整 体素质不高等。为此,要把发展社区服务作为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密 切相关的行业纳入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努力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相适应的社会 化、产业化、法制化、市场化的社区服务体系,积极支持和推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 对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深化改革认真加以解决。   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目标与主要任务   今后五年,我省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目标是: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走 社区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网络化、信息化、产业化的道路,建立社会共同参与,多 种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服务效益较好的社区服 务网络。每个设区的市、区(市、县)、街道都要有一所上规模、上档次、多功能的 社区服务中心和老年公寓(托老所)、一所以上的托幼机构(含残疾人收托所);所 有社区居委会均要建立社区服务站,要有10个以上的服务项目,并按区域卫生规划 的要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满足居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 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需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均要组建一支相对稳定的 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志愿者人数应占居民总数的8%以上;社区内参与社区服务的 单位应占单位总数的90%以上。建立省、市、区、街、居五级社区便民服务热线, 实行信息联网,调剂社区服务资源;坚持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方向,鼓励采取不 同所有制形式,兴办社区服务事业,积极向各类新兴的第三产业拓展;规范行业管理, 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社区管理水平,使社区服务在改善居民生活、扩大就业机会、 完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服务业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我省社区服务业的主要任务是:(1)拓宽服务内容。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 人三者的积极性,立足社区,面向居民,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面向老年人、儿 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离退休人员、失业 人员、困难群体的社会保障服务,面向新生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服务, 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和预防、保健、基本医疗、 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2)完善服务设施。加速建设城区、街道办 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服务站和社区文化体育设施等,开展各种便民利民的 家教指导、家政服务、法律咨询、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扶老托幼、扶残助残、文化 娱乐、体育健身、生殖保健、婚丧等服务项目。(3)大力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加强 社区服务队伍的建设,做到专职、兼职和志愿相结合,通过培训,促进社区服务队伍 的合理化和专业化。(4)逐步提高社区服务中心(站)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和全方位、 多层次的服务规模,同时,要广泛动员和鼓励辖区各单位开放场地、人才、信息等资 源,实现资源共享、互惠互利。(5)提高科技含量。通过热线电话、社区综合服务 呼叫网络系统和社区服务计算机网络等设施,用先进实用的科技手段开展社区服务, 力争形成相互衔接、优势互补、项目齐全的社区服务网络体系,推动社区服务向高层 次发展。   三、推进社区服务业的配套政策措施。   1.统筹规划社区服务业。各级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土地、劳动部门要将 社区服务设施的立项、资金、用地、劳动力等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统筹安排,优先解决。   城市规划部门应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在新区建设和 旧城区改造中,应有占总建筑面积2%-5%的社区服务活动用房,并敦促严格按照 规划施工。对购买或租赁专门用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区福利服务的房屋,应予以 优惠和支持。对老城区确无社区服务用房的,在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城市规划的前提 下,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插建部分社区服务用房。对新建老年公寓、残疾人康复中 心所需征用的土地,实行行政划拨。   2.多方筹集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各级政府要增加对社区服务业的资金投入, 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和引进国外资金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 民政和体育部门发行彩票募集的资金,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社区的服务中心(站)、 老年服务中心及文体设施的建设。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民办企业及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 术、信息、劳务等形式投入社区服务业;鼓励港澳台、海外侨胞和国外人士、团体、 企业兴办社区服务设施。   各地应通过城市社区建设基金的资助,推进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资金对福利慈 善性社区服务单位或项目可无偿拨付,对其他社区服务单位和项目要逐步实行有偿使 用,滚动增值。要保持相对稳定的资金渠道,发展社区服务。   3.建立合理的社区服务价格体系。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则,根据社区服 务的不同服务对象和项目,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相结合,以低偿服务为主的方式, 建立起标准有别的服务价格体系。社区开展的各项服务,除国家价格政策有明确规定 外,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一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重视 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注重社会效益。对老弱病残和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服 务价格必须优惠。   4.建立融社区服务与社区就业为一体的统计指标体系,支持劳动保障部门做好 社区就业统计信息工作。   5.落实扶持社区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1)对社区服务中的育婴托儿、医疗服务、生殖保健、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 目的收入,要按照民政部等十四部(委、局)《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民福发[1993]11号)的规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按国家统一的减免税规 定执行;对养老院(托老所、老年人寄托所)、盲人按摩诊所、盲聋学校(培训中心)、 弱智儿童学校(启智站)、伤残儿童寄托所、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残疾人活动 中心、康复中心、残疾人用品供应服务站(点)、民政部门管理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 的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公寓以及其他社区服务业中的第三产业经营项目的减免税按有 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2)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局)《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 [2001]7号)的规定,积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好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场地安 排、项目经营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3)对新办社会福利机构和对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员的职称评定、入学、医疗、 政府保障与补贴以及其他对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扶持、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 [2000]18号)的规定执行。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 化体育事业、卫生事业的社区服务,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的规定,自开业之日起,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一年。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婴幼儿看护(教育)、幼儿保育 员、幼儿(学生)接送服务;病人看护和养老服务;代换煤气、商品配送、搬家、定 点早餐夜市、学生寄膳、保洁清洗、看车、卖报、绿化养植服务;家庭水、电、气维 护;物业(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治安管理服务;非机动车运输 及维修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初级卫生保健、避孕节育及优生优育优教宣传咨询 服务;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服务;家政及其他便民利民服务等社区 居民服务业项目取得的收入,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厅 (局)《关于发展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通知》(闽劳社[2001]334号)的 规定,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将税收优 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   (6)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规定,认真落 实三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等项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 来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7)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对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社区服务小企业等社区就业实体的,各金融机 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 见》(国办发[2000]5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 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379号)有关政策规定,切实转变经营观念,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探索和开展信贷业务创新,采取各种有 效措施,运用多种融资方式,形成多品种的组合贷款支持社区小企业发展。各金融机 构要根据社区小企业的特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建立多种形式 的贷款担保机构,同时灵活运用各种担保形式,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兴办社 区小企业的担保问题。   (8)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颁发《社区就业证书》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下 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9)对持有《社区服务证书》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 营、家庭手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卫生、防疫、教育、民政、公安、城建等部 门,要优先受理,简化注册登记和办理各种证照手续,放宽审批条件。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要把社区服务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的总体规划,与社区经济、社区文化、社区治安等项目建设结合,按照政企、政事 分开的原则,以产业化、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根据社区服务业具有社会福利性的 特点,统筹规划,实行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要搞好各有关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街 道居委会主办、社会各方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运行机制。街道和居委会要 把居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作为社区服务的出发点,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积极开展 服务活动。社区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突破行业界限,确定经营、服务项目; 有权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中自主决定职工的分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 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实行企业化管理不需财政拨付 经费的单位,享有相应的用人自主权,实行用人单位与职工双向选择。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规划和政策,加强行 业宏观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为了保持社区服务业的正确方向和性质,各 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从业管理,建立由民政部门核发《社区服务证书》以及定期审证制 度;要强化民政部门对社区服务业的规划、管理、指导、监督职能;要建立严格的社 区服务认证审批、年检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要加强对社区服务 业单位和个人经营的监督与管理;要制定与产业政策相配套的各项法规,促进社区服 务业走上法制化、产业化的道路。   把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建立 健全检查评比制度,每年对社区服务开展情况进行1-2次检查,对考核成绩好的要 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要进行批评和帮助改进,以推动社区服务深入开展。   “十五”期间,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和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进行深入 细致的社区调查、摸清底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发展社区服务业的五年规划和 年度实施计划。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也要制定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保证社区服务业的 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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