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
闽财教函[2003]4号颁布时间:2003-05-09
2003年5月9日 闽财教函[2003]4号
省地方税务局:
转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函”(闽地税函
[2003]69号)悉。鉴于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都以增值税、营业税、消
费税为计征依据,为了统一政策规定和方便征管,同意符合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比照财税[2002]208号文规定给予免征地
方教育附加。同时,对今后新出台的教育费附加征免政策,“地方教育附加”可比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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