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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科高[2003]9号颁布时间:2003-03-28

     2003年3月28日 闽科高[2003]9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有关企业: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于2001年4月13日 印发实施后,对推动我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学规范福建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运作和项目管理起到了重要 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更好地使省创新资金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基金相衔接,发挥省创新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地方对创新基(资)金项目 的共同支持,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我们对《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 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03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 的管理,更好地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相衔 接,发挥省创新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走新型 工业化道路,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快发展,提高省创新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闽 政办[1999]24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参照国家创新基金的有 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重新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创新资金是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资金, 为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引导性资金。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 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 和发布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审议省创新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 省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向省政府提 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省财政厅是省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 并监督、检查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中心)为非营利性事 业法人,在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指导下,负责省创新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工作。负责制 订省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研究提出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 指南;编制省创新资金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工作计划;负责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受 理、立项审理、实施监理、项目验收、资金回收以及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各1-2位领导组成省创新资金项目审定小组(以 下简称审定小组),依据省创新资金的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查确定经评审后 提出的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较大的市场容 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 成果转化项目。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重点支持中试和规模化阶段项目。拥有被专家 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或已完成样品或样机,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或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第六条 承担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福建省内(除计划单列市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并具 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领导班子有较强 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   (三)主要支持职工人数500人以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 工总数的10%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 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资产负 债率不超过70%,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涉及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饲料、 兽药、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必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有 关测试报告。   第七条 省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一)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资助项目;申请省创新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   (二)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特别是国家和省科技计划 项目成果的产业化项目。   (三)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项目,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改 造的项目,制造业信息化项目。   (四)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特别是对我省重点产业和山区经济发展有 推动作用的项目,推动农业和社会发展的创新项目。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的项目。   (六)科研院所整体转制科技型企业产业化项目,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携带 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八条 省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   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单纯技术引进项目、 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 项目等,以及正在实施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省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   已经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占有50%及以上股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 51%的中外合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纯贸 易性质的企业等,以及正在实施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特点,省创新资金支持方式分为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配套 资助、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部分回收、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方式。   第十一条 由省科技厅组织推荐并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按国家创新基金项 目配套资助的有关规定,由省创新资金、设区市推荐单位按比例落实配套经费。   (一)对申报省创新资金的项目中符合国家创新基金条件的,原则上将予以推荐 上报申请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二)配套经费由省创新资金和设区市推荐单位按比例承诺,具体配套比例由审 定小组确定后在当年的项目指南中公布。   (三)根据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实际资助金额和地方配套比例,由省管理中心提出 省创新资金配套资助的项目建议,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后下达。项目管理按省 创新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   同一项目在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立项之前已获得省创新资金立项支持的,若该支持 符合国家创新基金配套资助要求的则视作对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资助,配套经费 的管理按省创新资金原合同执行。但若该配套资助金额少于国家规定的配套资助要求, 省创新资金和设区市推荐单位将按比例落实补足。   (四)配套经费按国家对配套资助资金的到位要求拨付。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使用 省创新资金配套经费,并自觉接受省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五)企业向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报送的所有材料,均应抄送省管理中心一份。 省创新资金配套资助的项目可与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一并验收,但在所提供的项目专项 审计报告中必须单列专项说明省创新资金的用途。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   (一)取得银行贷款或已有贷款意向的技术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 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   (二)项目执行期内总投资一般在25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 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   (三)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   (四)根据承担企业提供的该项目有效贷款合同及规定时间内的有效付息单据, 贴息资金分二次拨付,其中首次拨付不超过70%,余额视项目验收情况拨付。   在省创新资金项目计划通知下达后承担企业若一年内未能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取消对其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无偿资助   (一)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试阶段产品研发的必要补助,科 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二)项目执行期内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 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省创新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 过2年。   (三)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    (四)设区市的推荐单位应落实配套经费,配套比例由审定小组确定后在当年的 项目指南中公布。   (五)无偿资助资金分二次拨付,其中首次拨付60%,余额视项目验收情况拨 付。   第十四条 部分回收   所资助的资金试行在项目结束后按一定的比例回收,继续用于省创新资金的滚动 发展。回收比例由审定小组确定后在当年的项目指南中公布。   项目执行期内总投资一般在25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 理,企业有与申请省创新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80万元。    企业未按合同要求及时缴交回收资金的,省科技厅不再受理该企业以及该企业法 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它企业的科技项目申请,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直至 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助资金。   (一)对资产与财务状况好、信誉好的企业,所资助项目有良好经济效益的实行 部分回收。   1、主要用于资助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   2、资助资金分二次予以拨付,其中首次拨付70%,余额在通过中期监理后拨 付。   3、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由推荐单位负责督促企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及 时缴回资助的资金。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专项。   1、本实施细则所指孵化器是经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 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大学科学园等为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条件的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2、以孵化器为专项申请单位,将在孵的若干初创型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由孵 化器集中捆绑成一个专项,提出申请。对申请资助企业的规模、注册资金、自筹资金、 净资产等要求可适当放宽,可只提供上年度的审计报告。   3、孵化器作为专项组织实施的责任者,负责组织、监督项目的实施,保证专项 实施的成效。   4、资助的项目经费由孵化器统一掌握管理,按各个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以研 发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及时支付给项目承担企业。孵化器不得截留、挪用和收取 项目管理费。专项合同到期,孵化器应按一定的比例回收所资助的专项资金并在6个 月内将回收资金缴交省创新资金。   5、资助资金分二次拨付,其中第一次资金于专项合同签订后拨付70%,其余 资金在第一次资金用完并经中期监理审查符合要求后拨付。   第十五条 资本金(股本金)投入   (一)对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好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 金投入方式。具体办法待国家创新基金的资本金投入办法颁布后,再另行制定。   (二)选择若干项目进行试点,所投入的省创新资金作为股本金,委托风险投资 公司进行管理。股本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8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省创新资金以所占股份参与企业的分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转让、回购等方式退 出,收回投资,继续用于省创新资金的滚动发展。对股本金的运作和管理加强监督。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企业按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和申请须知的要求,提交相应 的申请材料,经推荐单位推荐,采用邮寄方式向省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一个企业在同 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并选择一种支持方式。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包括设区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主管单位、省属高等院 校。省级主管单位、省(部)属高等院校只负责推荐与其有行政隶属关系或控股的企 业,其余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其中涉及无 偿资助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应由设区市科技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推荐。    第十八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以 下材料:   (一)《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由推 荐单位组织专家提出的该项目论证意见。   (三)《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五)企业上两个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注册不足一年的 企业报送验资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其他附件(如项目相关技术和批准证明文件及资金承诺证明等,详见当年 项目申请须知)。   所申请的项目如需由省科技厅推荐上报,应按国家创新基金项目要求提交申请材 料。省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可建议对申请材料作适当修改。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省管理中心在3年 内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情节严重的取消申请资格。推荐单位必须对企业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如实提出项目推荐意见,如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 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省管理中心负责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其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及 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要求;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软盘等是否齐全,文字、填写格 式、有关内容是否清楚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资料欠缺的项目,由省管理中心通知申请企业补齐。对最终受理审 查不合格的项目,省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60天内向申请企业发出《受理审查不合格 通知书》,同时抄送推荐单位。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介入申报工作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制止高额回扣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章 立项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专家评审、省管理中心提出立项建 议、省科技厅审核、审定小组审定、公告、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 对国家创新基金配套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批按顺从性原则,不做实质审查。   第二十四条 通过专家项目评审会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就其技术、市场、效益、 管理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评审工作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设立由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独立、 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 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任具有较高行政管理职务或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二十六条 在立项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省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 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发生直接关系。必要时省管理中 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调研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省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所审查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二十八条 参加审查项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 意见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者,取消其咨询资格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省管理中心将定期对参加立项审查工作的专家进行考核,做出综合评 价,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调整专家库。   第三十条 省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材料、推荐单位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省 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立项建议。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应加强监督,必要时可对评审结 果进行复审。   第三十一条 每批项目立项建议经审定小组审定后,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向社会 公告拟资助的项目和企业名单,实行公告异议期制度(异议期10天),接受社会监 督,由省管理中心受理投诉。   第三十二条 经公告无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省创新资金 项目计划和经费的通知,由省管理中心与承担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在具备拨款条件 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   对未立项的项目,省管理中心向申请企业发出《不立项通知》,同时抄送推荐单 位。   第六章 项目监理   第三十三条 省管理中心对省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 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效益情况进行监理。   第三十四条 承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担企业”)应自觉接受省 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每半年向省管理中心如实报送项目实施 情况,包括项目监理信息调查以及相关附件。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省管理中心做好项 目的监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管理中心对项目执行情况,采用现场考查、材料审核、专项调查等 监理方式,每半年做出实施情况评价,确定项目合同继续执行、调整执行或中止执行, 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承担企业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等进行调整或承担企业变更及 项目撤消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上报省管理中心审批,并报省科技 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省管理中心每半年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省科技 厅、省财政厅定期对省管理中心的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按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就计划进度执行 情况、项目技术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 情况、项目实施效益等方面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九条 对接近验收期的项目,省管理中心于每季度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 推荐单位发出应验收项目清单,并通知承担企业做好验收准备。推荐单位应督促并帮 助承担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承担企业应在合同到期后4个月内,向省管理中心提交《福建省创新资 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工作总结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企业的会计报表等 验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由省管理中心组织由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的验收组,人数一般 为7至9人,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审阅验收材料,并对项目考查评审,形成专家验收 意见。   第四十二条 省管理中心依据专家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   (一)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额并核发验收 证书;   (二)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拨付合同经费余额的70%及 核发验收证书;   (三)验收不合格——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停拨合同经费余额。   省管理中心将验收结论以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承担企业,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 厅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项目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进行验收的,可视为按期验收。 推迟验收的项目,由承担企业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报省管理中心审批,推迟 验收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章 经费使用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省管理中心负责省创新资金的运作和日常管理。省创新资金主要用于 贷款贴息、新产品开发及试制、购置仪器设备、扩充资本金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其他 支出。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十五条 省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指标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后按法定程序下达。 省科技厅根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省创新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 年终决算报表,报告并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根据省管理中心的项目经费拨款通知,省财政厅及时将资金拨至承担 企业。   第四十七条 省管理中心将对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经费使用和财务情况跟踪管理。 承担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省 创新资金项目经费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 项目合同并追回拨款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 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省创新资金项目。   第四十八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中止将停止拨款,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清算,并将省 创新资金支持的剩余项目经费如数上交。   第四十九条 省管理中心从省创新资金中按2%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专项用于开展 省创新资金工作所需的指南制订与发布、评估评审、监理、验收、资料印刷、办公设 备、房租水电、会议差旅、信息管理、人员培训、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专家咨询费等 日常管理工作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列入年度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列支。   第五十条 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及项目合同的规定,合 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颁布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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