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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工商个[2003]103号颁布时间:2003-04-07

     2003年4月7日 闽工商个[2003]103号 各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及建行福建省分行、工行福建省分行、农行福建省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属分支机构、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经请示省政府办公厅,现将《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 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信用环境, 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促进我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协调机构   成立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 组),负责协调和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个私企业)信用体系建 设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 福州中心支行、建行福建省分行、工行福建省分行、农行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省个私协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组长由省工商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国 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领导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工商局个私处,负 责日常事务。协调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工作任务   主要是对个私企业不信用行为的收集和批露,以促进社会信用氛围的形成。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共同职责   1、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 案》,认真组织实施。   2、组织个私企业信用记录的对外批露和评价工作。   3、其他需要共同协调、配合的事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提供有关个私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合同监管、商标、广告监管、违法 违规交易行为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信用信息;   2、整合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有关个私企业信用情况的信息。   3、牵头相关工作。   (三)国税、地税部门的职责:   提供个私企业纳税信用情况资料。   (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提供个私企业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的信用情况资料。   (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职责:   协调省内各商业银行提供个私企业在金融领域的信用资料。   (六)建行福建省分行、工行福建省分行、农行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职责:   提供个私企业的信贷信用信息。   (七)个私协会职责:   1、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与信用建设,以及为有关部 门提供相关信用情况。   2、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搞好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 我规范。   四、工作步骤   全省个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阶段(1-5月)   1、各地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个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各地在对本辖区个私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基 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   (二)实施阶段(6-10月)   各地根据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全面开展这项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11-12月)   各地根据上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并在总结经验的 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措施,形成比较完整、规范的个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长 期工作机制。   五、工作措施:   1、建立及时、准确的信息收集、反馈制度。各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指定相对 专门部门(含相对专人)负责个私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在每月的20 日前书面反馈给同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   2、建立个私企业信用信息批露制度。各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个私企业信 用信息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向社会批露并上报上一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3、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能,对失信者依法予以处理,严厉打击扰 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失信行为。   4、引导个私企业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自觉守法经营,树立讲信用、重信用 的良好风尚。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我省个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 的构筑“信用福建”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狠抓落实。   2、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把这项工作做 好。   3、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不良信用行为的危害性认识,弘扬正气,自觉抵制 不良信用行为的发生。   4、坚持依法行政,正确行使监督职权,确保个私企业信用记录的真实性、准确 性。对不信用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和查处。   5、加强信息反馈和经验总结。要加强沟通,做好阶段性小结,并及时反馈上报。 年底前要做好全年的工作总结,并由设区市的协调小组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协调 小组办公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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