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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府法[2004]11号颁布时间:2004-01-29

     2004年1月29日 皖府法[2004]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现将《安徽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查阅活动,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 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查阅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材料信息系统,以方便查阅。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被 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摘抄、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内容的,应当 取得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同意。   第四条 为了仲裁或者诉讼的需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可以查阅已经处理终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 人隐私的除外。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摘秒、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内 容的,应当取得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同意。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国家机关可以查阅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终结的案件 材料;经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同意,可以摘抄、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内容。   国家机关查阅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查 阅人应当保密。   第六条 单位或者公民个人可以查阅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等行政复 议法律文书;经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同意,可以摘抄、复印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有关内容。   第七条 单位或者公民个人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可以自已查阅,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查阅。委托他人查阅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八条 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有 效证件,查阅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介绍信。   第九条 查阅人摘抄或者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人请求出具查阅结果证明 的,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应当出具查阅结果证明。查阅结果证明加盖行 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 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指定的场所 进行。   查阅过程中,禁止对材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毁损等行为,禁 止抽取案件材料。出现上述情形,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 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提供查阅,不予出具查阅结果;造成损失的,查阅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查阅完毕,查阅人应当及时将案卷材料退还案卷保管人员。   第十一条 查阅人非法使用查阅结果,给案件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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