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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农税[2001]05号颁布时间:2001-11-12

     2001年11月12日 农税[2001]05号 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厅财农税[2001]9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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