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1]942号颁布时间:2001-09-30
2001年9月30日 财预[2001]942号
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预算的
科学性,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自编制2002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时执行。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
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鉴于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
出、政策性补贴支出等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特殊性,暂不执行本办法。但要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原则逐步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并建立项目库。
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性、应急性的支出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附件:安徽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
预算的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
展目标,结合各预算部门的职责,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分为货物类、
工程类、服务类等三类。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统
筹安排的要求。
(二)统筹规划的原则。依据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中长期规划,统筹
安排分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三)科学合理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
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可行、急需、重点的项目。
(四)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资金要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追踪问效的原则。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
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的设立
第五条 项目库是指由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按规定设立的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
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分为财政项目库和部门项目库。
第六条 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
项目和当年新增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批复确认的本年度预算中需继续安排的项目;
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是指上年度财政预算未安排、供本年度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
目;
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供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第七条 省财政厅在每年审核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时,对项目库进行一次项目
调整。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省直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九条 省直部门向财政厅申报的项目预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的措施和科学周密的计划,分年度实施的项
目需列明各年度的项目预算;
(四)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具有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省直部门向财政厅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审核汇总后逐项申报的《项目申
报表》和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材料。《项目申报表》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二)省直部门申报的项目包括上年延续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当年新增项
目。当年新增项目必须报送“项目申报表”。上年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项
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在申报项目时,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表”;项目
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或撤销的,省直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
变化较大的项目,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表”。
(三)省直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向省财政厅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
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省直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直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省直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省直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择优排
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内容:
(一)申请项目是否属于财政供给范围;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实施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
省财政厅项目库。
第十四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直部门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
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必要时,省财政厅可对部分重点项目实行评审或听证。
第四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省直部门
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直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依据年
度财力可能和项目排序,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列入省级部门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省直部门要按照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项目具体实施计划,组织项
目的实施,并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
终止、撤销、变更等,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按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
监督、检查。对部门或单位在项目管理中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和经济损失的,
省财政扣回该项目支出预算。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按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
主管部门;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组织力量对部门项目
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和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
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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