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省级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资金集中调剂使用暂行规定
财预[2001]1429号颁布时间:2001-12-29
2001年12月29日 财预[2001]1429号
为规范省级财政支出管理,进一步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快我省社会公益
事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安徽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安徽省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8]41号),
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纳入省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差额预算
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和省直驻肥以外单位。
二、集中调剂的资金范围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各
项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暂不纳入调剂范围。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行政
性收费,以上年实绩为基数,基数内部分按入库数集中调剂10%,超基数部分集中
调剂30%;对个别行政性收费较多的单位,同时另行集中调剂。在年度预算执行中,
按国家规定新增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当年单独结算,统一按10%的
比例集中调剂。罚没收入,全部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四、预算外资金收入,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统一按实际收入数
10%的比例集中调剂,差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统一按实际收入数5%的比例集小调
剂。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由财政部门从专户中按月直接划入省金库;暂
未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由执收单位按月解缴省金库。
五、2001年,行政性收费、预算外资金仅对超上年实绩部分,分别按第三、
四条两条规定的比例集中调剂;罚没收入,全部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六、行政性收费、预算外资金集中调剂部分和罚没收入,由省财政视同财力统筹
安排。集中调剂资金,优先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和防洪保安等资金。对中央下划部门和
单位,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税、工商、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以及实行
“以收定支”的交警系统,集中调剂资金,主要用于安排相应单位的人员增资等。
七、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全面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加强
驻肥以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各项
规定,确保各项资金依法足额征收,并及时全额上缴省级财政金库或省级预算外资金
专户。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对执收单位的资金收缴及财务管理进行定期和
不定期的检查。
八、各单位要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不得隐瞒、截留、转移和擅自减免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对违反“收支两条线”、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要坚决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规资金除全部没收上缴省财政外,并扣减其当年财
政安排的支出预算指标。
九、本办法自2001年开始施行。
十、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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