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1]1026号颁布时间:2001-10-18
2001年10月18日 财库[2001]1026号
省直有关单位,滁州、黄山、铜陵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滁州、黄山、铜陵市中心
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制定了《安徽
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反馈。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开设的分账户,是用于纳入改革试点的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和清算,未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实施前财政已拨
付的资金,仍通过原有账户支付和核算。
附件:《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安微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及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级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属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
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工资专户、授权支付总户等),同时
为预算单位在授权支付总户下开设分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分账户);
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四)经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
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
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
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和转移
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自行开具支
付令,从预算单位分账户中支付资金。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
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
政部门直接申请支付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申请支付并有下属
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还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只
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
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
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规定程序和
项目进度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姓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
部门提出设立预算单位分账户申请,并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申请设立银行账户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
部门批准设立。
人民银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设立银行账户的书面申请(附其所需要开立银行账
户的基层预算单位名称、单位国际代码),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一级预算单位和基
层预算单位分别填制财政部门制发的《预算单位分账户印鉴卡》(附件一)一式三份。
预算外资金专户印鉴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
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预算单位填制的《预算单位分账户印鉴卡》后,书面
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在设立银行账户书面申请中所列的基层
预算单位)开设分账户。同时代理银行须将预算单位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
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经财政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在代理
银行开设。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
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分账户。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
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应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
由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
当日营业终了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100万元以上
的(含100万元,下同)可实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分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
营业终了前在规定时间内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
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实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支用现金和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分账户办理,
支取现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条例办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分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
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
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支付与
清算。
第四节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奖金专户用于记录、核对、反映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采
购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资金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其
他资金。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五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按预算科目设立收入和支出分类账。收入账和支出账
按预算单位和资金性质设立明细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有
关规定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三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预算内
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六节 账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
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餐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根据资金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账
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按预算科目分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
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专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三十七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
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八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
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
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方法办理。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
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用款计划
两部分。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附件二)编制。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
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经常性支
出按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和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实施进度
编制),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
计划表)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
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其他类支出,财政部门
审核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计划总数,分
别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第四十五条 一级预算单位须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一月的月度用
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分月用款计划在部门预算未下达前原则上根据上年同期财政部门拨款
数编制;在部门预算下达后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数编制。当财政部门下达的
部门预算与上年同期财政拨款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用款计划。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于每月20日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一月的月度用款计
划。
第四十八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及
时调整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基层预算单位
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用款月度前10个月工作日报财政
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
业务。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五十一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
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
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汇总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资
金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四),通过代理银行及时将资金直接
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同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附件五),经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签章后送人民银行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清算业务。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
付入账通知书》(附件六)通知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编制记账凭证的依
据。如果还有二、三级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多级预算单位提供记账
依据。
第五十四条 预逄单位根据收到的入账通知书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门国
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表,并向财政部门
国库管理机构提供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
付的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五十六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
接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从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中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
账户。代理银行办理支付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
第五十七条 工资发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
位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按有关政策应由财政供给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工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五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要求,每月20日前提供下一
个月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
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
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
基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六十条 编制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的编制性质、编制数和实有人数进行审核。
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
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并将审核结论送财政部门。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预
算科目分类编制发放工资汇总表,制作由财政部门统发的分单位、分个人工资清单,
于工资发放前2个工作日提供给代理银行。
第六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
将工资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
具工资明细表和记账凭单,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第六十三条 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实行工资直接支付时,其人员编制、实有人
数和工资标准等,按有关规定审核汇总,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将应由财政统发的工资
清单报财政部门,其操作程序比照一般预算单位工资支付的程序办理。暂不具备直接
支付条件的,可先按授权支付方式执行。
第六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
化等情况,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5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分别汇总
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编制、人事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结论送财政部门;二级
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在当月20日前按照第六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节 购买支出
第六十五条 购买支出是指预算单位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除工资支出、零星支
出之外的支出。
第六十六条 购买支出中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的
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资金,在预算下达给部门的同时,将采购预算额
度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不再拨给预算单位。
第六十七条 购买支出中由多种资金构成的,在采购执行前,预算单位要依据政府
采购季度清单,先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其他资金归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在政府采
购合同签定后,预算单位要依据政府采购合同,以及采购项目预算内资金占采购项目
资金总额的比重,申请将预算内资金归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预算单位申请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购买支出时,预算单位要依据分月用款计划和政
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以及供应商发票复制件,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
送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六十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经逐级审核上报后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
并于每月月底前4个工作日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六十九条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支付申请后,及时开具支付凭证,将
资金从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该账户
的利息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七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预算单位未纳入工资支出、购买支出管理的
零星支出。
第七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数额,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
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5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附件七)、《财政授权支付汇
总清算通知单》(附件八)的形式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代理银行收
到《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所确定的
各基层预算单位资金使用额度向各基层预算单位发《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附件
九)。
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并与国
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经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
构加盖印章后送人民银行。
第七十三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的额度严格控制预算单位
的支付金额。《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中确定的月度授权额度可以滚存使用。
第七十四条 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
付凭证》(附件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分账户办理
资金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加盖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预算单位需要现金支付时,可按照规定从分账户提取现金。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
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出的结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的规
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日、旬、月向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财政支出
日(旬、月)报表》(附件十一),月报同时报人民银行。日报于次日、旬报于每旬后2日、
月报于每月后4日报送。
第七十六条 人民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累计余额限定的额
度、每日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和代理银行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资金
清算。
第七十七条 每月10日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分款项科目、
分项目的《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报账单》(附件十二),送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含
电子文档)。
第七十八条 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用款程序,暂按现行做法办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人民银行制定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制度办法;负责管理和监
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工作,并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的有关账户和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
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
关业务工作;
(六)提供电子查询系统。
第八十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向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日报表;并与其核对国库
单一账户的库款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
资格标准。
第八十一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部门预算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下一级汇总的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
(四)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
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性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文件、票证复印
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三)根据财政授权支付规定,做好有关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八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办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
付业务;
(二)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情况;
(三)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
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四)与人民银行签订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与清算协议,并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有
关报表。
第八十四条 除各级政府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四)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支出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现行财政财务政策暂不改变,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
定。
第八十八条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开始之日起施行。
附件:1、预算单位分账户印鉴卡
2、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4、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5、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
6、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7、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
8、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
9、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
10、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11、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
12、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报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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