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对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委老[1998]第43号 沪财行[1998]23号颁布时间:1998-06-25
         
        
            
     1998年6月25日 沪委老[1998]第43号
                沪财行[1998]23号
  经研究,决定对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属(含符合离休条件未办手续的老干部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遗属的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20
元提高到300元。
  二、无固定收入、又无子女的已故离休干部遗属的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
每月补助380元提高到420元。
  三、对已故离休干部的父母、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市总工会、市劳动局、
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述困难补助经费,由老干部生前所在单位(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
门)负责,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本通知从1998年7月起执行,原沪委老(95)46号、(96)80号文
停止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