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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财基[1998]20号颁布时间:1998-09-17

     1998年9月17日 沪财基[1998]20号   我局沪财基[1998]3号文印发的《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办法》 和《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统一规范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的通知》[财基字(1998)49 8号]的精神,对上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填制说明补充规定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总表(竣工决算01表),在资金来源项目中,将“联营 拨款”改为“项目资本”,下设“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增设 “项目资本公积”、“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待冲基建支出”、“未交款”、并在 “未交款”项下增设“未交税金”、“未交基建收入”、“未交基建包干节余”、 “其他未交款”。在资金占用项目中,将“交付使用资产”改为“基本建设支出”, 下设“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项目转出投 资”;增设“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在“器材”项下, 增设“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将“固定资产净值”改为“固定资产”,下设 “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待处 理固定资产损失”。请按调整后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填制。   二、增设“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竣工决算05表),将原“建设项目 交付使用明细表(竣工决算05表)”改为“(竣工决算06表)”。   三、有关报表的填制说明   (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竣工决算01表)   1.表中“预算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其他拨款”、“项目资本”、 “待冲基建支出”、“交付使用资产”、“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性项目转出 投资”等项目,填列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上述指标根据历年基建财务决算 和竣工年度基建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相应的数字进行汇总填列。   2.表中其余各项目反映办理竣工验收时的结余数,根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 金平衡表的有关项目期末数填列。   3.资金占用总额应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二)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竣工决算05表)   1.表中各栏数字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相应项目的数字汇总填列。   2.第2栏合计数,应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的数字相符。   (三)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决算02表)、建设项目待摊投资情况表 (竣工决算03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建设成本表(竣工决算04表)、建设 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决算06表),仍按原表式要求填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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