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998年单位工资基数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

沪劳保补发[1999]2号颁布时间:1999-01-08

     1999年1月8日 沪劳保补发[1999]2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沪府发(1998)12号]的有关精神,现对单位1998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中可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单位1998年全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超过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 资300%以上的部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专项用于本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999年一季度工资总额清算后,按上述第一条意见 将可专项用于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随同应得的收益,一并转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并及时通知单位。   三、凡符合上述规定但尚未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 按[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文]的规定,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应加强指导。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