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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机动车辆购置附加费用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8]55号颁布时间:1998-09-25

     1998年9月25日 冀政办函[1998]55号   为加强车辆管理,避免税费流失,有效解决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到外省(市)购买 车辆和挂牌的突出问题,现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作如下通知:   一、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购车费用取消未经省政府批准, 各市、县自行出台附加在车辆购置上的各种名目的费用。禁止对个人购车征收专控商品 附加费,个人购车不必办理控购或登记手续。   此外,石家庄市停止对新购车辆征收二环路建设费,对市辖区车辆按年度征收的建 设费仍按冀政办函〔1998〕36号文执行。   本通知公布后,在省内购置新车的附加费用只包括:国家规定的车辆购置附加费, 暂时保留的省政府出台的交通建设附加费,以及对社会集团单位征收的专控商品附加费。 对仍在购车环节收取其他费用及未经省政府批准新增收费项目的单位和部门,要追究主 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控购管理,逐步降低专控商品附加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收节支制止浪费支援抗洪救灾工作的 通知》精神,要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今年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购买小 汽车。   对社会集团单位的控购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改革,但目前尚不能放松,尤 其要防止超编超标购车,特别是“公车私照”的问题。   为减少社会集团单位的购车附加费用,凡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购买的机动车辆,专控 商品附加费再减征三分之一。   三、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对我省机动车辆挂外省(市)牌照问题的清理   省、市、县要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交通、公安、物价、工商、监察等部门组成的 联合检查组,分别对本级和辖区内机动车挂外省(市)牌照问题进行清理。   在清理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对行政机关和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集团单位违反控购制度的,要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查处。特别是对使 用财政性资金违控购车和“公车私照”的单位,要从严查处。对在本通知公布前购买并 挂外省(市)牌照的个人用车,在年底前改挂我省牌照的,免收交通建设附加费,旧机动 车交易市场收取的各种服务费要给予优惠,原则上控制在车价的2‰以内。 有关部门不 得以任何名目征收过户环节的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费。无论集体或个人购车挂外省(市) 牌照并用于出租运营的,根据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 要在取得相关证件后,改挂本地牌照,在核定区域内运营。 省财政厅要会同交通、公安、物价、工商、监察等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 清理挂外省(市)牌照车辆的实施办法。各级、各部门要依据省制定的实施办法开展清理 工作。 四、做好汽车购置过程中的服务工作 各级控办、交通、公安等部门要认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制定承诺条款,完善社会 监督机制,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机动车辆牌照及养路费 的管理。各级政府要对有关部门在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改进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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