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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改善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03]3号颁布时间:2003-01-07

     2003年1月7日 冀财教[2003]3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级改善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改善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改善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开展,帮助基础教育薄弱地区建设和改造寄宿制 中小学校,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均衡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央改 善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省级视财力情况予以适 当配套。为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经济相对落后、基础教育薄弱的地区,重点是农村、山 区和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区。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和改造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的教 学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操场和学校浴室等,以及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校园网 络建设等。不得用于人员开支、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二、确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学校,要优先安排现有寄宿制学校、乡(镇)初级中学 和乡中心小学,且充分考虑当地的筹资能力,确保投入一所,建成一所。项目校应符合 以下条件:   1、2001年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且存在D级危房。   2、备选项目校在市县范围内具有较强的辐射能力和示范作用。   3、项目校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初中在校生规模应在1000人以上,小学应在400人以 上,项目建设完工后,在校生规模应进一步扩大,其中住宿生不得低于在校生规模的50%。   三、单个项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总额小学在50万元左右,初中80万元左右,市、 县政府要按照不低于中央、省级资金总额20%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张家口、承德两市、 县政府可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配套资金。各市、县安排的配套资金要与省下达的资金 数额统筹安排,经综合测算后,落实到项目学校,并确保项目学校按时高质量完成工程, 不留资金缺口。   四、项目校建设应考虑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当地筹资能力较强、干部群众办学 积极性较高的地方也可考虑新建。通过项目校建设和改造,撤并附近规模小、办学条件 差的学校和教学点,扩大办学规模,切实提高项目校的规模效益。并严格按照省有关项 目管理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论证、校园规划、图纸设计、工程招标、工程 监理等重点工作。   五、专项资金按照因素分析法进行分配,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管理,要充分体现公 平、公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和讲究效益的原则。中央、省专项资金和市、 县配套资金要与危房改造资金和布局调整资金一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封闭 运行。专户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或委托教育部门设立。资金集中在县(市)级管理,实 行报帐制,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学校。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聘请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预算执行和项目 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项目竣工后,将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 验收。各市财政、教育部门也要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   七、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有关市、县要对项目实施进展进行监 测,项目校预算下达后要按季度逐级上报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 问题。次年1月底前要及时上报上年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并写出专题总结报告。   八、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 作等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和延误工期的,不按规定 使用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中央专项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 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 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中央和省专项资金。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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