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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冀财预[2002]46号颁布时间:2002-06-04

     2002年6月4日 冀财预[2002]46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为简化手续,方便征管,现对部分企业 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预算级次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财政体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2〕5号)附件 二所列企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 缴入中央国库,25%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级国库,25%作为地方收入,就地缴入 地方金库,不实行跨地区分享。   《关于财政体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02〕5号)附件三所 列企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缴入 中央国库,50%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级国库,不实行跨地区分享。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上述收入缴库时,应单独填写缴款书,并根据企业情况, 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收入科目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 入”的有关项级科目办理缴库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各地已缴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凡不 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请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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