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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2003]73号颁布时间:2003-07-01

     2003年7月1日 冀劳社[2003]7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灵活就业、多渠道就业的需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 就业,规范企业、用人单位间的劳务输出、输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向用 人单位输出劳务人员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务收入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劳务派遣形式提供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和使用 劳务的用人单位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劳务派遣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未经许可,不得从事 职业介绍活动。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部门应当鼓励发展劳务派遣企业,加强 工作协调,及时通报劳务派遣企业设立和管理等情况,并在资金、税费、信贷、场地 等政策方面积极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二、劳务派遣企业的开办设立   第六条 申请开办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出具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办劳务派遣企业的报告;   (二)建立劳务派遣企业的实施方案;   (三)劳务派遣企业章程及规章制度;   (四)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五)银行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或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开办劳务派遣企业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并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设立劳务派遣企业备案表》附后)。劳 务派遣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劳务派遣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 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劳务派遣 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和发票等。任何劳务派遣企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三、劳务派遣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九条 劳务派遣企业的组织形式:一是雇用型劳务派遣。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 业签订劳动合同,属派遣企业的正式员工,根据工作任务需要被派往用人单位提供相 应的劳务服务。二是登记型劳务派遣。企业对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登记在册,有合适 的就业岗位时,由劳务派遣企业根据任务需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往用人单位 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三是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 办的劳务派遣型企业。四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种专业劳务服务的劳务派遣型企业。   第十条 劳务派遣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以及 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企业的每-次劳务派遣,都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协议 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劳务派遣企业一般应按劳务协议统一与用人单位结算劳务费用。并依照法律规定, 保证落实被输出劳务人员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依 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企业和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 法权益,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企业经营地域范围只限于国内。   四、使用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企业输出的劳务人员,在劳动条件、工时等方面 应与本企业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务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侵害劳动者权益事件 的发生。   五、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劳务派遣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劳务派 遣型企业,符合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河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 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冀经贸企改[2003] 237号)规定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3部门《关 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3] 36号)规定的,可办理企业减免税手续和为其中招用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规 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劳务派遣企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 支行等4部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银石发[2003] 70号)规定的,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六、罚  则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不得转租、转借其营业 执照。对弄虚作假,借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为名,骗取各项再就业扶持补助资金、减免 税费的,除追回已享受的补助资金、减免税费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 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对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暂行办法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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