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6日 冀财建[2003]3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转
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省级项目。属省级确定的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
财政厅审批。
(二)市、县项目。市、县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市、县财政局确定。
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
省财政厅对省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省
财政厅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省财政厅认可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
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省财政厅审核
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