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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移交工作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2]15号颁布时间:2002-01-21

       2002年1月21日 冀地税发[2002]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局:   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5号)的 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 “社会保险费”)将由地税部门征收。为顺利实现征收主体的及时转换,现就社会保 险费征缴移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   本次移交地税部门征缴的范围,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的规定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缴的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 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 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二)失业保险费移交地税部门征缴的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 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二、移交内容   为便于地税部门尽快掌握社会保险费前期征缴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征缴措施, 及时顺利地开展征缴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本通知下 发之日起,开始向各级地税部门分批移交以下资料: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花名册(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号码、地址、经办 人、联系电话)。   (二)2001年度省、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   (三)缴费单位基本数据,包括参保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应缴社会保险费、 实缴社会保险费。   (四)欠费情况:1.2002年1至2月份缴费人欠费:单位名称、社会保险 登记号码、欠缴金额;2.2001年当年缴费人欠费: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号 码、欠缴金额;3.截止2001年12月底缴费人累计欠费:单位名称、社会保险 登记号码、欠缴金额。   (五)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原始文件或复印件。   (六)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相关的其它资料。   三、移交方式   (一)移交工作按照现行社会保险费的征管范围采取分级移交的办法,由各级社 保经办机构移交地税部门。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移交省 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二)为了便于相互协调和解决过渡期间的问题,各级地税部门在开始征收社会 保险费后3个月内,应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可以采取与同级劳动 保障部门合署办公的形式共同对缴费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四、工作要求   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是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集力度,提高社会保 险费征缴率,实现“两个确保”,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有力措 施。各级地税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密切协调,加强联系,积极配合, 以事业为重,从大局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共同搞好征缴工作的移交和衔接。   (一)各级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应于近期召开联席会议,安排布置社会保险费征 缴的各项移交、衔接和过渡工作。   (二)在移交工作中,地税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沟通 情况,保证交接工作正常进行。   各部门要各负其责,上级部门在做好本级工作的同时,对下级的交接工作要进行 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走弯路。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2001年的数据资料和一次性移交资料要在200 2年2月上旬完成移交;对2002年1月份的数据资料要在2002年2月底以前 完成移交;对2002年2月份的数据资料要在2002年3月底以前完成移交;对 虽已参加社会保险但已正式宣布破产的单位,不再向地税部门办理移交。   各级地税部门应认真、及时地完成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资料的整理、核实、 登记、建档工作。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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