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税务部门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

冀价行费字[1998]第281号 颁布时间:1998-11-25

     1998年11月25日 冀价行费字[1998]第281号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以冀国税征发[1998]10号和省地税局冀地税函发[1998] 153号《关于重新核定发票工本费的函》收悉。现就普通发票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 批复如下:   普通发票的价格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核定,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单位发票销售价格=印制费×(1+运杂费、损耗率)/印制总数量   印制费:凭印制收据核算。   运杂费、损耗费不超过18%。   本批复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一年后由我局正式核批。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