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天津市计划外生育收费专用票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1998]57号颁布时间:1998-09-10
1998年9月10日 财综[1998]57号
各区县财政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规范我市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自1998年10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计划生育
管理部门在收取计划外生育费时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天津市计划外生育收费专用
票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目前在收取计划外生育费时使用的"天津市行政事业
性收费统一票证"和其他各种票证一律停止使用,在收取计划外生育费时使用市财政局
监制的"天津市计划外生育收费专用票证"。同时,各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到所在地
财政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凡1998年10月1日起,凡在收取计划外生育费时继续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
证"和其他各种票证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2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计划外生育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按市政府《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津政发[1997]40号)规定,实行同级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当月收取的计划外生育费应在次月五日前缴入同级财政部
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支出由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每月十日前,向同级财政
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支出范围核定后予以拨付。
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预、决算。
三、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
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