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4-20
随着城市住房改造步伐加快,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我市供应居民住宅的生活热
水逐渐增加。为了规范我市供应居民住宅生活热水的价格,经研究,天津市物价局以
津价工〔2000〕 147号制定了《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由各区县物价局负责审定。为了做
好全市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水平的衔接,有关区县物价局制定的居民住宅生活热水
价格每吨高于 5元的,需向市物价局申报。各区县物价局要加强对居民住宅生活热水
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以逐步完善我市
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管理工作。
供应居民生活以外的其它热水价格,参照本办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热水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热水,是指经地热、燃煤锅炉、燃气以及燃油等方式产生
用于居民生活使用的热水。
第三条 市物价局是我市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居民住
宅生活热水价格管理办法,对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区县物价局负责审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生活热水
价格。
制定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要合理划分投资及成本费用,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
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照工程投资和设计规定的供水能力计算热水成本;
(二)合理确定和划分成本费用开支范围,认真审核有关资料;
(三)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水平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并与
毗邻地区做好价格衔接;
(四)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的作价公式为: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成本+税金
+利润。
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构成:
1、成本构成:
(1)原材料费;
(2)燃料动力费;
(3)人员工资及附加费;
(4)折旧费;
(5)管理费用;
(6)其它费用;
2、税金:按照国家规定;
3、利润:成本利润率不超过3%。
第六第 经营居民住宅生活热水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经营资格的批准手续,并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
册。
(二)为用户安装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热水计量装置;
(三)为用户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生活热水;
(四)为用户提供定期维修服务;
第七条 申报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的单位,应向价格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住宅生活热水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二)申请制定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书面文件和成本费用测算资料;
(三)建设热水设施的资金来源情况,经营管理以及维修服务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供应居民住宅生活热水的经营单位,应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票据收费。
并将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居民住宅生活热水价格的监督检查,
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4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