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局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津国资[1994]46号
颁布时间:1994-04-13
1994年4月13日 津国资[1994]46号
各有关股份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资企发[1994]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有关问题补
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凡分红采取配股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会不得决定对国家股不进行配
股。
如何购买国家股的配股份额,由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决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其分红方案及按有关规定用公积金向股东派送新股
时,应遵循同股、同权、同利原则,对包括国家股在内的全体股东一视同仁,不得采
用对国家股派发现金股利而对其他股派发等值股份的做法;亦不得在用公积金向其他
股东派送新股时,对国家股不派送新股。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
(1994年1月14日 国资企发[1994]1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