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局关于立即制止与纠正一些股份制企业侵害国家股权益的不规范行为的紧急通知
津国资[1994]39号颁布时间:1994-03-26
1994年3月26日 津国资[1994]39号
各有关股份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目前,我市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面临分红之际,据了解,一些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股东大会在研究、确定其分红方案时,发生了一些有损于国家股权的不正常现
象,如:有的在其召开的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在未经我局审批及公司的法人股、
个人股股权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原核定的国家股权额(即单独缩减了国家股权);
有的也正准备通过股东大会单方面缩减国家股权;还有的准备采取对国家股少分股利
的做法。上述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制试点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国资法规发[1992]39号)中“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是国有股权的专职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能”和市国有资产管
理局、市财政局、市体改委印发的《天津市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和国家股股权管
理暂行办法》中“股份制企业董事会要确保其国家股与法人股和个人股股权平等、同
股同利、风险共担,并对本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责任”的规定,造成了国家
股权与其他股东的不平等,侵害了国家股权的权益,不符合国家关于股份制试点的规
范化要求,其性质是极其严重的。对此,我局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凡有上述不规范行为的股份制企业应立即停止并纠正其不规范行为。
二、对擅自减少国家股份额及拟对国家股少分红利且不予纠正的股份制企业,我
局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原核定的国家股份额收缴其国家股应分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