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资产评估机构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资[1997]73号颁布时间:1997-05-20
1997年5月20日 津国资[1997]73号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各评估机构:
为了加强对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
法》(国务院令第91号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
《天津市资产评估机构等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资产评估机构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我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估价)事务
所(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资询公司(以上统称资产评估机构,
下同),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市政府行使管理全市资产评估机构的职能,并根
据各机构实力实行A、B、C、D等级制度。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审批我市的资产评估机构,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等级标准予以定级。其中凡达到A级条件的,经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核发A级资格证书。
第四条 各等级标准的具体条件
(一)A级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已取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评估股票上
市企业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
2.专营评估机构(指资产评估或估价事务所、公司,下同)注册资金在50万
元以上,兼营评估机构(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财务咨询公司,下同)在
100万元以上。
3.专营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在25万元以上,兼营机构在50万元以上;
4.有20名以上专职职龄(指男65岁,女60岁以内,下同)评估人员,其
中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5.具有三年以上资产评估资格及业务经历,评估方法符合规范标准,各项参数
准确、合理;
6.前三年评估业务收入平均100万元以上;
7.内部管理制度(含章程、劳动人事、财务、执业、道德标准、资产评估规程、
档案管理等)健全,执行严格。
(二)B级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现已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
2.专营机构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兼营机构在80万元以上;
3.专营机构在提取风险准备金20万元以上,兼营机构在40万元以上;
4.有12名以上专职职龄内评估人员,其中有4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5.具有二年以上资产评估资格及业务经历,评估方法,参数取值标准符合《资
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的要求;
6.前二年评估业务收入年平均在60万元以上;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
(三)C级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专营机构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兼营机构在60万元以上;
2.专营机构风险准备金在15万元以上,兼营机构在30万元以上;
3.有8名以上专职职龄内评估人员,其中有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4.评估执业一年以上,年评估收入在10万元以上,评估质量符合要求;
5.内部管理制度较健全,执行情况尚好。
(四)D级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专营机构注册资金在15万元以上,兼营机构30万元以上;
2.有5名以上专职职龄内评估人员;其中有2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做过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案例,其中必须有一个整体资产评估案例,至少使用
二种评估方法。
4.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限
制,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该等级相适应的资产评估项目:
(一)A级机构可从事包括股票上市企业资产评估在内的所有资产评估项目;
(二)B级机构可从事账面价值在5亿元以下企业非股份化上市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C级机构可从事账面价值在5000万元以下企业非股份化上市和非破产
的资产评估项目;
(四)D级机构可从事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企业非股份化上市和非破产
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六条 设立专营资产评估(估价)事务所(公司),应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先
报送如下资料;
1.出资部门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书、申请表、拟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人员名单
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2.章程(草案)及有关人事、财务、职业守则、业务档案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
度。
3.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具同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获得企业法人资格后,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修订、补
报有关文件、资料。
以上文件资料需中文书写并编页码,按A4复印纸标准装订成册(下同)。
第七条 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财务咨询公司申请
资产评估资格,应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填报下列文件资料:
1.机构的产权证明;
2.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和申请表;
3.章程及有关人事、财务、职业守则、业务档案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资产评估专职职龄人员名单及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6.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提取风险准备金证明;
8.法定代表人简历;
9.两上以上资产评估案例,其中必须有一个整体资产评估案例,至少使用二种
评估方法;
10.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应从D级开始。专营机构凡越D级申请C级资格的,
在注册资金方面应达3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市各资产评估机构除加强日常管理与监督外,每
年进行一次年检,根据年检情况重新予以定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凡违反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及本办
法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产资产评估机构,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其评估结果不予确
认,并提出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在原机构等级的基础上进行依次降级处理,直
至取消其评估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按国家局有关
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