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资[1994]7号颁布时间:1994-01-13
1994年1月13日 津国资[199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5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我市具体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我局负责全市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
二、凡我市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必备条件并欲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应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办法》第六条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资料(《资产评估机构
资格申请表》和《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表》向我局领取),经我局审批并颁发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关于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有关问题:
(一)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中,除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占
50%以上外,其中还应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评估机构根据本单位评估业务需要欲邀请其他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协助工作
时,需经被邀请人员所在机构同意,并对被邀请人员按评估机构之间提供劳务的形式
对待,而不得对被邀请人员进行聘任。
(三)各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必须全部参加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举办
的专业培训,并持有培训证明。
四、凡已经我局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达不到《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和本规定要求的,应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底
以前对其尚未具备的事项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补备齐全,我局将在六月份进行检
查,届时对仍达不到《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必备条件的评估机构,将予以吊销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五、《办法》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印发〈天津市资产评估机构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199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