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控办”行使行政处罚权问题的通知
财法[1997]68号颁布时间:1997-10-15
1997年10月15日 财法[1997]68号
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
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财法字[1997]17号)要求,我市财政系
统的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
独立对外实施行政处罚权。原以“市控办”的名义对外实施的行政处罚,市局已改由
以“天津市财政局”的名义作出。原以“区县局控办”的名义对外实施的行政处罚事
项,请各单位见文后,改由以本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范围、标准,请严
格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