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资[1996]166号颁布时间:1996-09-11
1996年9月11日 津国资[1996]166号
各有关委、局,各区、县财政(国资)局,各有关股份制企业: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资企发[1996]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凡发生发起设立或改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境内
上市的内资股(A股)或外资股(B股)的、国家股股东与作为发起人的国有法人股股
东转让其享有的上市公司配股权及转让其拥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包括向外商转让
股权)和国家股股东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包括向外商转让股权)等行
为时,都应按《通知》规定,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
《通知》要求的相关资料并办理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审核批复手续。
二、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发起设立或改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
(A股)的,其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区、县属单位经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
市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国家股
股东及国有法人股股东发生《通知》第一条(二)、(三)、(四)款中提到的有关
行为的,其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区、县属单位经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审核后,
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审核,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15日国资企发[1996]5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