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资[1996]138号颁布时间:1996-07-25
1996年7月25日 津国资[1996]138号
各企、事业主管局,各区、县财政(国资)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管理工作,保证评估质量,根据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5]27号要求,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及其施行
细则的规定,我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在发生产权变动、产权转
移等行为时,须按其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凡重大的、三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
和经市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均由占
有单位直接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向社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以及境外发行
股票、境外上市交易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占有单位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初审后,由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二、资产评估立项应由占有单位进行申报。
拟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经营等项目的,可由各出资方分别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或区、县国有资产部门申报立项、评估各自出资的资产;也可由各出资方向市国有资
产管理局提出申请,一并办理该项目的评估立项。
已开办的联营企业按其主体单位(或出资额最大的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企业
集团按其核心企业的隶属关系、国有股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按持股额最大的占有单位的
隶属关系、中方总出资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中方出资额最大的占有
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
也可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办理以上项目的资产评估立项。
三、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和中方总出资不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在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由待转让国有股的
最大持股者或待转让国有产权的最大持有者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区、县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1.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
2.境外发行股票、境外上市交易;
3.非上市股份公司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本企业非国有股东或本企业外
的非国有单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外方或非国有单
位:
4.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必须进行资评估的其他情形。
四、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须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和附件。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占有
单位的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点、评估目的和范围、资产账面价值、申报日期等。
附件主要有:该项经济情形有关申报和批准文件、被评估资产的类型、账面价值的简
单情况说明以及被评估资产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等。
五、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申
请时,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且该项经济情形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
行细则等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下达准予立项通知书。
六、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方可聘请我市具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授予资格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需要进行评估的全部资
产进行评估;发行股票及上市交易的,要聘请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授予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需要进行评估的全部资
产进行评估;特殊情况下,占有单位拟聘请境外或国外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需
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七、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向批准评估
立项的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申
报确认,并附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有关资料。确认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占有单
位的名称、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起止日期、评估基准日期、评估结
果以及占有单位(委托方)对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简要评价意见等。
八、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确认申请
书后,应及时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验证,凡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符合下列标准
的,要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占有单位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1.已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评估机构具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从事证
券业务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还需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合颁发的《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境外或国外资产评估机构具有国家国有资
产管理局批准进行该项目资产评估的审批文件;
3.被评估的所有各项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商标、
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均由具有前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在册人员具体负责进
行评估,评估人员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评估目的明确,评估范围与经济情形所涉及资产的范围一致,并符合政策规
定;
5.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工作全面、仔细、准确;
6.评估的过程、步骤符合规定要求;
7.评估的依据充分、合理,包括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准确、适当;
选用的资料、数据、参数真实、可靠、适用;
8.评估基准日选择适当;
9.各项资产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适宜、计算准确、价值影响因素考虑周全;
10.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理,适用条件明确、适宜;
11.取得评估结果的主要过程、方法和依据说明得全面、充分;
12.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完整、正确,附件资料齐全。
凡经审核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
作出要求修改资产评估报告书、重新评估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
九、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
书主要内容包括:
1.占有单位名称;
2.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3.评估的目的、范围;
4.评估方法;
5.评估基准日期;
6.评估结果,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评估值及各类资产评估值;
7.确认日期及单位印章。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出不予确认或要求修改资产评估
报告书、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决定时,须以书面文件明确说明原因,指出问题所在。
十、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如果对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下达的评估立项、确认通知或作出的不予立项、不予确认、要求修改资产评估报告、
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决定有异议时,经原下达评估立项、确认通知或作出有关决定的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调无效,可以自收到立项、确认通知或有关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复议。
十一、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
确定有关资产价值的底价或作价依据。该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有效期内,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根据不同情况可由原资产评估机构或占有单位按
原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做相应调整;当国家经济政策、企业资产和经营情况或外部经
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影响时,应由原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结
果做相应调整;凡发生上述情况,调整后的评估结果较原评估结果相差30%以上
(含30%)的,需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或重新审核
确认。超过一年有效期,原资产评估结果无效,须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立项、聘请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办理审核确认。为满足境外上市企业评估结果有效期短于一年的要求,
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的,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或办理审核确认。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